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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2-25 23:26:44)
騷擾訊息及簡訊的法律問題

雖然一對一的訊息並沒有構成刑法上的公然污辱的要件,但如果以手機打電話或傳簡訊方式,日以繼夜的「疲勞轟炸」,造成他人「心理壓力」不堪其擾,甚至造成精神上的損耗,可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告訴而這些可能「妨害自由」之「強制罪」而起訴。

強制罪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之罪名,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受害者除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外,對於自身人格之損害,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得以請求「民事賠償」。

這一類型的案件時常發生在男女朋友分手或是夫妻離婚之後一方心有不甘
而做出的行為,而如果讓法院覺得是建立在有報復行為和手段更容易成立此罪名,望大家分手之後都能夠好聚好散。